柬埔寨“新税法”已生效,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据本地媒体报道,柬埔寨“新税法”于5月17日正式生效,据税务总局局长透露,新税法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5月16日,柬埔寨西哈莫尼国王是批准了新的《税收法》,共有20章和255条文,比于1997年起的旧税收法增加了13章和100条文。
据本地媒体报道,柬埔寨“新税法”于5月17日正式生效,据税务总局局长透露,新税法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5月16日,柬埔寨西哈莫尼国王是批准了新的《税收法》,共有20章和255条文,比于1997年起的旧税收法增加了13章和100条文。
昨日税务总局局长关威宝在直播节目宣传“新税法”时透露,政府推出的新税法,不提高现有的税率,因此纳税人无需担忧。
以下是“新税法”里的条款的变更和修改,柬埔寨头条小编为大家梳理,内容如下:
-常设机构(“PE”企业)的定义。
PE (企业)的定义已经更新,包括这样一种情况,即某人拥有的权利,并定期行使该权利,并代表非居民人签署任何合同或履行主要职责,以便利于任何合同的签署。
这意味着,虽然一个人不能直接代表非居民个人签订合同,但如果他或她经常谈判合同并发挥关键作用,他或她仍将被视为该非居民个人的企业签订合同。
-最低免税条件是合格投资项目 (QIP)的财务报告由独立审计师审计(第 24 条); 如果本地实体向 QIP 提供商品或服务,则增值税为 0%(第 75 条)。
-关于柬埔寨来源收入的第 33 条已更新,还包括出售或转让动产或不动产或其权益(包括位于柬埔寨的无形资产)所得收益。
-照明税
税收法现在规定,照明税应在首次供应时必须确定和缴纳,其税率应根据财经部长的要求通过的法令确定,而基数计算此类照明税应由财经部的通告决定。
-印花税
根据新税法,凡直接或间接拥有价值超过公司总资产50%的房地产业,均被定义为房地产公司,以确定适用的印花税税率。其中此类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为 4%,而非房地产公司为 0.1%。
-向纳税人传递信息
根据新税法,税务机关为向纳税人施加义务,而需要向纳税人提供的任何信函或通知的书面形式,现在可以采用传真和电子邮件等电子形式,并注明通知的日期,作为消息发送的日期。
-并购
第 215.1 条规定,在业务转让或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新拥有者应对此类业务或企业的所有税收债务负责。
第 215.2 条提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的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后继续存在或产生的企业,应对所有税收债务负责。
-加大对妨碍税收实施的处罚力度
第 225 条列出了13项妨碍税法实施的行为,并加强了处罚此行为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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