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滞留缅北的中国籍犯罪网逃跑人员主动回国自首!
近日,修水县公安局成功规劝五名滞留缅北逃犯胡某冬、孙某闽、丁某华曹某新、曹某兵回国自首彰显了公安机关“有逃必抓”的决心进一步巩固了“春季行动”的战果
为切实推进打击治理违法犯罪工作向纵深开展有效维护群众切身利益2024年以来修水县公安局广辟线索来源、强化追逃攻坚成功规劝多名在逃人员投案自首。
2020年潜逃至缅甸勐能
2019年潜逃至缅甸勐能
2020年潜逃至缅甸勐能
2020年潜逃至缅甸邦康
2020年潜逃至缅甸勐能
请及时联系劝促亲人
尽快回国投案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情节较轻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拒不入境投案自首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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